2023-06-21 12:11:33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点击:472 次
为鼓励居民用户参与电力移峰填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等文件规定,我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联系电话:0531-51785702
邮箱:shihuanan@shandong.cn
时间:2023年6月12日-2023年7月11日
为鼓励居民用户参与电力移峰填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直接抄表和收费到户的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电动汽车充电桩。
二、时段划分
深谷时段10:00-14:00(1-5月,9-12月),尖峰时段18:00-22:00,低谷时段22:00-次日8:00,其余为平时段。
三、电价标准
在现行电价标准(每千瓦时0.555元)基础上,深谷时段每千瓦时降低0.333元(含税,下同),尖峰时段提高0.333元,低谷时段降低0.17元。即深谷时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222元、尖峰时段电价为0.888元、低谷时段电价为0.385元、平时段电价为0.555元。
四、其他事项
(一)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电网企业免费更换分时电能表,调整后的电价政策自申请次月起执行。执行居民分时电价政策的用户以年度为周期,一年内不作调整。不选择的,仍按原方式计价。
(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应在本通知下发后两个月内完成相关计量设备的调整工作。调整工作完成前,有关用户分时时段、电价标准继续按照《关于完善居民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158号)规定执行。已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可在新分时政策执行前5个工作日申请恢复执行固定电价(每千瓦时0.555元),不受一年期限限制。
(三)居民住宅小区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可自愿申请分时电价政策。具体时段、电价标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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