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5 08:56:36来源: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点击:4814 次
5月7日,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印发《和林格尔县推进“标准地”建设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统筹全县风电光伏新能源资源的优化整合,实现规划布局最优化、能源开发最强化、资源效益最大化发展目标。
围绕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印发的新能源项目建设相关政策、配置要素,探索“新能源+”多场景融合发展应用。推动“农光互补”、“牧光互补”、“林光互补”、“草光互补”等融合发展,因地制宜,鼓励发展有机农林、肉牛肉羊产业等板下(杆间)经济,延伸产业链条,打造“新能源+现代农牧业”一体化示范工程;支持企业利用自有工业场地、园区、废弃厂房等可利用土地,积极推广“新能源+工业”模式,在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加快发展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结合“新能源+生态治理、农业、养殖业”等模式,探索与旅游业、休闲产业等融合发展,打造“新能源+产业”模式。
原文如下: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林格尔县推进“标准地”建设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乳业开发区管委会,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和林格尔县推进“标准地”建设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5日
和林格尔县推进“标准地”建设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 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以生态环境为导向,推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提升生态碳汇能力,制定该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能源安全新战略,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推动新能源项目降本增效,整合全县风电光伏新能源资源,通过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促进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助力实现“两个率先”“两个超过”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充分开展资源调查研究,统筹全县风电光伏新能源资源的优化整合,实现规划布局最优化、能源开发最强化、资源效益最大化发展目标。
(二)节约集约,科学开发。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进新能源“标准地”建设工作,根据新能源建设要素条件,科学合理开发新能源资源,做到企业即来投资即可建设。
(三)生态治理,乡村振兴。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推动新能源产业与区域生态治理、板下(杆间)经济、环境保护、乡村振兴相结合,探索新能源多场景融合发展,实现“农民有利益、企业有效益”的共赢局面。
(四)降本增效,服务先行。统一办理新能源项目前期手续,统一提供项目各类手续办理服务,降低项目建设场址选择、手续办理等非建设成本。提升服务意识、优化营商环境。
三、实施内容
(一)“模块化”开发。充分论证新能源项目建设的要素条件,划分适宜新能源项目建设的开发区域,结合实际,在可开发区域内以“万千瓦”为单位划分若干区块,实现区域资源“模块化”开发。
(二)“平台化”运作。建立“统一整合资源、统一合作平台”的工作思路,由县农发集体土地运营有限公司作为平台公司,推进新能源项目用地由“生地”变为“熟地”,由“项目等地”变为“地等项目”,提升新能源项目土地价值。平台公司对全县风电、光伏项目用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与乡镇、村民委员会办理土地流转手续,按照统一标准为新能源开发企业提供项目用地,通过“综合服务协议”约定新能源项目全生命周期综合服务,综合服务涵盖手续代办、“标准地”供应、基础设施配套、生态治理、乡村振兴、“园区”管理等综合服务,力促地区新能源高质量发展。
(三)“多元化”实施。围绕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印发的新能源项目建设相关政策、配置要素,探索“新能源+”多场景融合发展应用。推动“农光互补”、“牧光互补”、“林光互补”、“草光互补”等融合发展,因地制宜,鼓励发展有机农林、肉牛肉羊产业等板下(杆间)经济,延伸产业链条,打造“新能源+现代农牧业”一体化示范工程;支持企业利用自有工业场地、园区、废弃厂房等可利用土地,积极推广“新能源+工业”模式,在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加快发展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结合“新能源+生态治理、农业、养殖业”等模式,探索与旅游业、休闲产业等融合发展,打造“新能源+产业”模式。
(四)“标准化”建设
1.土体供应“标准化”。根据新能源项目建设需要,对已规划开发区域(区块),按照“节约集约、统一规划、分类实施、滚动发展”原则,提前完成林草、土地、水资源论证、军事、文物、压覆矿、地质灾害等前期手续,根据新能源项目建设要求做好土地流转和配套设施建设,打造项目建设“标准地”,达到项目批复即可开工建设的前提条件。支持平台公司通过土地作价入股等形式参与新能源项目开发,形成利益联结机制,共享新能源发展红利。
2.配套设施标准化。一体化实施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新能源项目开发配套工程,完善项目建设与运行等配套服务设施。道路工程方面,按照乡村道路等级建设。其中,道路主干道路按照路基宽8米、单幅沥青或混凝土路面宽6米(含路肩宽度)标准建设,项目环路按照路基宽8米、沥青或混凝土路面宽4.5米(含路肩宽度)标准建设;场内道路路面结构采用3cm厚磨耗层+20cm厚泥结碎石,支路路基宽为4m,主干道路基宽6m,最小转弯半径为9m。供水工程方面,合理利用附近水资源,规划输水线,铺设主管网至项目区。
3.新能源建设标准化。项目施工方面,按照区域生态治理方案,设计光伏组件最低点离地距离,其中,草光互补、牧光互补项目,光伏组件最低沿局应高于地面1.5米;农光互补项目,光伏组件最低沿应高于地面2.5米,桩基列间距应大于4米、行间距应大于10米;林光互补项目,光伏支架不得低于种植树木最高点1米以上,且不得影响树木生长。同时减少桩基数量,降低桩基尺寸,桩基占地比例控制在0.09%,满足农牧业产业与空间需求。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撂荒。
4.行政审批地方代办化。为了促进地区新能源产业健康高质量发展,提升政府服务质量,优化营商环境,纳入区域(区块)建设的新能源发电项目所需办理的相关手续,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有效必备资料,“平台公司”实行全程代办,实现新能源企业拿地即开工,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项目建设成本。
5.动态调整常态化。实施动态退出机制,对已获得指标并完成土地流转,却无法落实建设条件、逾期未开发建设的新能源项目列入退出清单进行清退,促进形成“建成一批、开工一批、谋划一批”的良性循环,提升土地利用率。
(五)“绿电化”发展。结合国家及自治区制定的有关规定,逐步探索、开展绿色电力交易试点,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加强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有效衔接,引导企业利用新能源等绿色电力制造产品,提升我县绿色制造力,助推我县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等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重大事项的统一决策、组织、管理与协调,解决有关林草、国土、环保、交通、安监、公安等工作方面产生的问题。
(二)加大要素保障。全面梳理新能源开发潜力,项目要素清单,强化统筹调度,做好新能源项目建设工作提前量。结合各区块新能源开发,提前做好通路、通电、通水等工作;各牵头单位和具体责任单位,全力为新能源企业提供项目规划、设计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所需的基础数据、现场踏勘、支持文件等服务,配合新能源企业完成能评、环评、稳评、林草、水保、文物、军事、压覆矿、地质灾害等项目申报手续,积极协助新能源企业解决项目报批过程中的困难,保障新能源项目如期开工。
(三)强化保护责任。强化土地使用权人(新能源企业)第一保护人责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影响谁恢复,防止耕地“非农化”、遏制耕地“非粮化”, 保护好草原、林地等重要生态资源,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资源永续利用。
(四)切实保障农牧民利益。各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后续农牧业生产部分的监管,出台我县针对农光互补、牧光互䃼、林光互补、草光互补相关政策,引导村集体、农牧民与“新能源+”项目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牧民和村集体增产增收,共享新能源发展红利,助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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