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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能监办:发布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公告

2024-10-23 10:16:11来源:甘肃能源监管办点击:10686 次

10月15日,甘肃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公告,公告显示,新建发电机组所属企业应在机组完成启动试运行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必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逾期未取证的不得继续发电上网,不得继续参与交易。

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公告

甘监能资质〔2024〕159号

为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助力推动能源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网后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办理工作,根据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发资质〔2020〕6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明确登记要求

新建发电机组所属企业应在机组完成启动试运行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必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逾期未取证的不得继续发电上网,不得继续参与交易。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登记的机组投产日期是指单台发电机组(单元)首次并网发电的日期。分批并网发电的机组(单元)应分批登记机组情况,投产日期按同批次机组(单元)全容量并网日期(即最后一台机组(单元)并网日期)登记。

发电企业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发电机组(单元)投产日期,并妥善保存可以证明机组并网日期的相关材料以备核查。

二、规范变更管理

已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企业,相关机组实际并网发电日期与许可证中登记的投产日期不一致的,可向甘肃监管办申请登记事项变更,并提供可以证明机组并网发电日期的有关材料以备核查,如:机组(单元)启动验收报告、启动申请票批复和执行文件、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和并网调度协议等。

三、加强审核监督

甘肃能源监管办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告知承诺制有关要求,结合企业信用状况,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对企业填报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经核实,企业填报信息有误的,责令限期整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尚未许可的应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已许可的应撤销许可;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电力业务许可。

电话:0931-2954878

邮箱:neagsjgbzzglc@163.com

地址: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67号黄河家园4号楼

邮编:730070

甘肃能源监管办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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