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5 09:16:55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点击:10159 次
11月21日,广东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推动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30年)》(以下简称《计划》)的通知。
《计划》指出,新规划建设的各类园区要同步规划、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力争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到2025年达到50%、2030年实现全覆盖;对既有各类工业园区全面实施绿色化改造,力争光伏覆盖率到2030年不低于50%。积极推动园区外具有开发条件的各类工商企业利用屋顶及周边已批建设用地配套建设光伏发电系统。
拓展综合利用场景。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城市商业体、综合体、居民区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场所,依托光伏发电、储能和充电基础设施等推广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建设,推动建设智能控制终端和能量管理系统,充分挖掘储能、光伏、充电桩等分布式资源调节潜力。
推动适用于源网荷储、光储充一体化等综合应用场景的新型储能产品研发制造和先进产品研发示范应用。推动我市先进光伏产品和技术积极申报纳入省应用场景清单,加大光伏技术产品供需对接。
原文如下: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动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30年)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推动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3日
中山市推动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
(2024—2030年)
为推动中山市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粤发改规〔2022〕1号)、《广东省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粤办函〔2024〕92号)、《中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中发改规字〔2022〕0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明确开发重点
(一)实施园区全覆盖。新规划建设的各类园区要同步规划、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力争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到2025年达到50%、2030年实现全覆盖;对既有各类工业园区全面实施绿色化改造,力争光伏覆盖率到2030年不低于50%。积极推动园区外具有开发条件的各类工商企业利用屋顶及周边已批建设用地配套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公共机构、公共设施等宜装尽装。新建建筑应按规定安装光伏发电系统,鼓励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图书馆、美术馆等新建建筑,以及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停车场等,同时设计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力争新建公共机构屋顶光伏覆盖率到2025年达到50%。积极推动上述既有公共机构、设施屋顶资源加装光伏发电系统,做到宜装尽装。(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教育体育局、卫生健康局、文化广电旅游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重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绿色化改造工程。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高铁站、港区、码头等交通运输场站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新建港口码头、物流枢纽实现光伏“能装尽装”。(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城市建筑光伏发展。在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中结合实际建设屋顶,鼓励利用大型住宅区屋顶资源开发分布式光伏。鼓励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业和公共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2030年前,在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石岐总部经济区试点建设一批BIPV项目。根据《中山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和《中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暂行办法》,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非经营性小型(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分布式光伏设施,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局,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石岐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农村分布式光伏建设。按照“百千万工程”工作部署,结合乡村建设六项行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广分布式光伏项目,助力乡村振兴。在符合国家用地政策要求前提下,探索利用农村道路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等建设光伏廊道。(市农业农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展开发模式
(六)鼓励因地制宜选择投资开发模式。对于既有的各类园区、工商企业厂房,按自愿原则整合屋顶资源,依法依规选择投资主体。结合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积极开发市属公有物业屋顶光伏项目,促进国有资源资产有效利用。鼓励和支持各镇街参照市级层面有关做法,以辖区为单位统筹资源,采取合法合规的投资方式,利用公共机构屋顶和公共设施建设光伏,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维。支持具备条件的镇街(村)结合区域电网消纳意见,采取“公司+镇街(村)+农户”等模式,统一规划设计、打包备案,开展整镇街(村)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以村集体物业设施、厂房屋顶等入股参与项目开发,增加集体收入。(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国资委,各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拓展综合利用场景。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城市商业体、综合体、居民区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场所,依托光伏发电、储能和充电基础设施等推广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建设,推动建设智能控制终端和能量管理系统,充分挖掘储能、光伏、充电桩等分布式资源调节潜力。(市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适用型技术产品研发制造。推动明阳薄膜科技有限公司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技术研发,鼓励开发企业联合设备制造厂商、勘查设计单位、系统集成商等研究开发适合我市园区、公共机构、公共设施、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城市建筑、农村等各类型应用场景的分布式和BIPV建设通用技术产品以及定制化个性化技术产品。推动适用于源网荷储、光储充一体化等综合应用场景的新型储能产品研发制造和先进产品研发示范应用。推动我市先进光伏产品和技术积极申报纳入省应用场景清单,加大光伏技术产品供需对接。(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九)落实各项支持政策。电价方面,分布式光伏项目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参与绿电绿证交易,获得相应收益。税收方面,落实符合固定规定的光伏发电企业项目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分布式光伏项目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金融方面,引导金融机构用好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分布式光伏开发的信贷支持。能耗方面,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分行,中山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升消纳能力。分布式光伏原则上就近消纳,鼓励各类园区和工商业企业光伏发电自发自用。优先支持在具备可接入容量的地区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对存在消纳困难的区域,分布式光伏项目可通过配建新型储能设施、实施汇集升压接入等措施解决接入能力和承载能力不足问题。电网企业要根据区域负荷水平和分布式光伏发展节奏,适度超前谋划和加快配电网升级改造,以满足大规模分布式光伏接入需求。(市发展改革局,中山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规范管理
(十一)强化质量管控。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等相关单位要符合资质要求。依法使用经认证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等设备产品。落实项目依托建筑物及设施合法性等相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和执法局,中山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分布式光伏项目属地镇街备案管理制度,落实国家关于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代为备案的工作要求。强化分布式光伏项目规划、选址、设计、施工、并网、运维等全流程管理,加强对分布式光伏项目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电气安全、防汛防风、地质灾害等风险防范和隐患治理。(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和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山供电局,各镇街)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各相关部门要规范项目管理,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用地管理,严控利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地面(含坑塘水面)建设分布式光伏。市发展改革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密切跟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建设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政府。
(十四)市发展改革局作为能源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监督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产权归谁、责任归谁”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省能源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各镇街发展改革部门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权限实行项目备案制管理,并在项目备案时出具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十五)市自然资源、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和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责任。电网企业要抓紧开展配电网升级改造,加快提升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各镇街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和安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在电网企业开展并网验收环节进行联合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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