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8 10:31:42来源:沧州市人民政府点击:5244 次
11月26日,河北沧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沧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指出,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到2025年,全市可再生能源总装机达到863万千瓦以上,可再生能源装机占比达到62%以上,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3%以上。
原文见下:
沧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要求,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协同管控,强化结构调整和管理挖潜,完善大气环境管理机制,推动经济绿色低碳转型。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2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左右;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
二、持续优化产业结构
(一)严格项目准入。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严把审批关,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省和我市产业政策、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被置换产能项目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全市重点行业新建项目达到B级及以上或引领性水平。
(二)优化产业布局。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按要求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版)》摸排建立淘汰类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清单台账,制定相关措施确保到2025年9月底前依法依规全面退出,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坚持分类施治,各县(市、区)进一步细化管控,制定辖区工业企业淘汰或提升方案并加快组织实施。积极推进绿色化工产业高质量集约发展。
(三)全面推进涉气集群绿色发展。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施治”原则,各县(市、区)对现有产业集群制定专项优化提升方案,对不符合我市产业定位和不具备提升价值的集群,提出退出或转型方案。到2025年,基本完成铸造、橡胶、包装印刷、塑料、家具、化工、弯头管件等产业集群综合整治。鼓励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和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等“绿岛”项目。
三、持续优化能源结构
(四)严控煤炭消费总量。到2025年,煤炭消费量较2020年稳定持续下降。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严格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
(五)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到2025年,全市可再生能源总装机达到863万千瓦以上,可再生能源装机占比达到62%以上,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3%以上。
(六)推进燃煤(燃气)锅炉关停整合。各县(市、区)要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原则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加快热力管网建设,在热电联产供热能力满足负荷需求的情况下,对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进行关停或整合。推进燃气锅炉替代,确需保留的燃气锅炉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七)加快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原则上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安全稳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燃料。
(八)巩固扩展清洁取暖成果。加强天然气、电等能源保供,做好清洁取暖设备运行维护,落实资金补贴政策,确保清洁取暖持续可行。持续排查农业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以及餐饮、洗浴等商业经营性炉灶,动态清零。强化散煤管控,严防散煤复烧。
四、持续优化交通结构
(九)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短距离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运输。探索将清洁运输作为重点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新建或迁建煤炭、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及粮食储备库等,原则上要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铁路场站开展适货化改造。黄骅港煤炭、焦炭、矿石等大宗货物通过铁路、水路、封闭式皮带、廊道、新能源车辆运输比例达到90%以上,煤炭铁路集港率保持100%,黄骅港内部短倒车辆100%使用新能源。新建码头(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同步建设岸电。
(十)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全市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公交、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新能源比例达到100%,新增或更新出租车新能源及清洁能源比例不低于80%;加快淘汰稀薄燃烧技术燃气货车。在重点行业、港口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到2025年,市管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力争达到100%。加强路检路查和入户抽查,强化对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企业监管执法。
(十一)强化移动源管控。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监管,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国一及以下机械。严厉打击重型柴油货车擅自改装、闲置、拆除后处理装置,刷写OBD程序,尾气超标排放等弄虚作假行为。
(十二)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加强联合监管,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溯源并追究责任。
五、持续整治扬尘面源污染
(十三)狠抓全域控尘。严格落实《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聚焦施工工地、线性工程、裸露地块、闲置场院、城乡道路、平交路口、露天停车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领域区域开展扬尘治理攻坚。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积极推进“样板工地”、“样板道路”建设。强化环卫一体化管理,提高清扫保洁质量,降低道路积尘。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平均降尘量不高于5吨/平方公里·月,主要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保持100%,力争城区道路主干道不高于0.3克/平方米,其他城区道路不高于0.6克/平方米。
(十四)强化秸秆禁烧管控。坚持疏堵结合,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提高产业化能力和离田效能,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7%以上。充分发挥网格化监管作用,加强源头清理和日常巡查,确保火点及时消除。开展城乡垃圾清理和人居环境整治。中心城区高速合围区和县城严禁露天烧烤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控。
六、持续强化协同减排
(十五)强化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异味治理。积极推进涉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低 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规范涉VOCs环节无组织排放管控和活性炭使用,按时完成泄漏检测与修复。适时开展走航监测,强化问题整改。污水处理场所加大有机废气收集处理力度。加强部门联动,切实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及恶臭异味扰民问题。
(十六)强化涉气企业治理和监管。高质量推进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开展垃圾发电企业SCR脱硝设施改造,大力推进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创A和绩效评级企业“升A、晋B、减C、消D”工作。到2025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力争全市绩效A级企业和引领性企业数量较目前增加50%以上,带动全行业绿色发展水平明显提升。全面开展低效失效治污设施排查,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严厉打击环评报告、在线数据和监测报告造假、治污设施不正常开启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开展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到2025年,完成省下达的3家试点企业氨排放治理任务。推广氮肥深施技术、水肥一体化等施肥新方式,降低氮肥氨排放水平。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
七、持续完善管理体系
(十八)实施空气质量达标管理。编制实施沧州市空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路线图、时间表和重点任务,明确“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阶段目标。
(十九)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严格落实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标准要求,完善应急减排清单,确保涉气企业应纳尽纳。依法依规启动应急响应,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落地见效,严防“一刀切”。加强辖区内省界、市界、县界处排查整治,抓好联防联控。
(二十)强化指挥调度。对各县(市、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体检会诊”,对重点县(市、区)实行分区域、分时段、分因子全天候实时调度。强化24小时值班值守,健全完善问题推送、核查、整改、反馈的工作闭环,切实提高大气污染防控水平。
八、持续加强能力建设
(二十一)强化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合理优化全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规范站点运维管理,严厉打击人为干扰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完善重点企业、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产业集群等大气环境监测体系,优化升级大气污染综合监管平台。提高预测预报准确度,对沙尘、污染传输过程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二十二)强化执法监管。严格落实非现场监管执法,进一步提升执法监测能力,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装备。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责任。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时段,进一步加大执法帮扶力度,提高监管效能。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严防死灰复燃。
(二十三)加强政策和科技支撑。深化污染成因和减排路径分析,加强工业炉窑等行业先进技术装备研发应用。到2025年,完成排放清单编制,并逐年更新。积极争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拓展绿色金融业务。2025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需量 (容量)电费。
九、保障措施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制定专项落实方案,细化目标和完成时限,指导督促全方位落实到位。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将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内容,对空气质量排名落后的进行预警提醒。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辖区实际细化管控,狠抓落实,共同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大气污染治理进展成效和实践经验,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推进全民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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