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10 11:26:15来源: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点击:1130 次
日前,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上海市2026年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申报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新申报项目。一是2027年6月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二是2027年6月前开工的6兆瓦以上集中式光伏项目(利用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项目除外)。
调整纳入项目。已纳入2025年开发建设方案且未建成投运的陆上风电和光伏电站项目。对不能按期核准的陆上风电和不能按期开工的光伏电站项目,各区应说明项目进度滞后原因和后续改进举措。确因非开发企业自身原因造成进度滞后的,经组织评估后继续纳入2026年开发建设方案;未说明原因或因企业自身原因进度不及预期的,按程序移出开发建设方案。
原文如下:
关于做好上海市2026年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发改能源〔2026〕4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规〔2022〕104号)、《关于组织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的通知》(发改能源〔2024〕378号)、《上海市可再生能源项目竞争配置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4〕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光伏发电管理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25〕189号)等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我市2026年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新申报项目。一是2027年6月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二是2027年6月前开工的6兆瓦以上集中式光伏项目(利用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项目除外)。
2.调整纳入项目。已纳入2025年开发建设方案且未建成投运的陆上风电和光伏电站项目。对不能按期核准的陆上风电和不能按期开工的光伏电站项目,各区应说明项目进度滞后原因和后续改进举措。确因非开发企业自身原因造成进度滞后的,经组织评估后继续纳入2026年开发建设方案;未说明原因或因企业自身原因进度不及预期的,按程序移出开发建设方案。
二、申报要求
1.各区发展改革委、相关管委会组织符合条件、有投资意愿的企业积极开展2026年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申报。
2.光伏电站用地需符合《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划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要求。陆上风电项目按《上海市新型储能示范引领创新发展工作方案(2025-2030年)》(沪府办发〔2024〕28号)提出储能建设或购买调峰能力方案。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光伏电站、陆上风电开发建设。
3.企业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申报项目场址之间不得存在重复、重叠等情况。我委组织第三方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企业项目申报资格。
4.开发建设方案下达后,项目名称、投资企业、项目场址等信息不得随意变更;因客观因素确需变更的,应在合法合规条件下由开发企业向各区发展改革委、相关管委会提出信息变更申请,由各区发展改革委、相关管委会汇总后向我委申请调整。
5.各区发展改革委、相关管委会应及时将开发建设方案项目配套电网工程纳入市、区年度电网建设计划,并督促企业加快落地实施,确保项目按期核准(备案)、开工和投运。电网企业要积极落实纳入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的接网消纳条件,做好电网投资与电站本体工程的协调,确保配套接网工程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投运。
6.各区发展改革委、相关管委会应加强对纳入我市开发建设方案开发企业的管理,对多次因自身原因导致项目进度滞后的企业,对其申报纳入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重点严格审核。
三、申报时间
请各区发展改革委、相关管委会高度重视开发建设方案申报工作,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汇总,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于3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我委。随文请同步报送纳入2025年开发建设方案项目推进实施情况。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26年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申报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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