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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阳:每逾期一个月,上网结算电价永久降低0.01元/千瓦时!

2023-10-11 15:36:28来源:邵阳市人民政府点击:1524 次

10月10日,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指出,项目开工前置手续齐全后,开发企业应按全容量并网时间倒排工期,尽快推进项目实施。原则上要求在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1年内必须并网发电,其中风电项目应于2024年年底前全容量并网,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于2023年底前全容量并网。

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项目核准(备案)、开工建设的,市人民政府依法有权另行选择项目投资主体。未按规定时间如期并网的,按省发改委要求,每逾期一个月,上网结算电价永久降低0.01元/千瓦时。对逾期12个月仍未并网的项目,将调出开发建设方案,调出建设方案的两年内不得纳入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规划,开发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两年内不得参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申报。

原文如下:

邵市政办发〔2023〕16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风电、集中式光伏、储能、抽水蓄能等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推动新能源项目高质量发展,确保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依法依规、有序有效,真正使新能源成为助推我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准入条件

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市人民政府将综合考虑企业对我市产业发展、能源保供等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贡献以及企业开发业绩和信誉等条件确定项目投资开发企业。

二、严格开发程序

(一)根据省发改委关于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由市人民政府统筹的要求,凡未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律不得与相关企业签订合作开发新能源协议。

(二)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各县市区要全力支持项目业主开展前期工作,风电、集中式光伏项目获得省建设指标后,应及时报省发改委核准或备案并办理相关项目开工前置手续。

(三)项目开工前置手续齐全后,开发企业应按全容量并网时间倒排工期,尽快推进项目实施。原则上要求在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1年内必须并网发电,其中风电项目应于2024年年底前全容量并网,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于2023年底前全容量并网。

(四)项目建成后,投资开发企业自主组织工程整体验收和各专项验收工作,验收完成后逐级报市发改委、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备案,电网企业配合做好项目并网相关工作。项目施工过程中要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意识,做到安全、绿色、文明施工。

(五)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项目核准(备案)、开工建设的,市人民政府依法有权另行选择项目投资主体。未按规定时间如期并网的,按省发改委要求,每逾期一个月,上网结算电价永久降低0.01元/千瓦时。对逾期12个月仍未并网的项目,将调出开发建设方案,调出建设方案的两年内不得纳入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规划,开发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两年内不得参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申报。

(六)投资开发企业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相关产业投资协议,必须保证按协议内容落实落地,保证应交税金足额上缴我市。

(七)投资开发企业应按照新能源配储要求,在我市自建或租赁储能容量。

三、严明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工作,统筹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水利、司法、电力等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开展好新能源项目建设工作。相关责任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的用地、用林、上网等要素保障,推进项目如期开工、安全施工、按时竣工、投产达效。

(二)加强项目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属地管理职责,加强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对未按时取得核准(备案)文件,未按期开工、并网的项目,经催告后应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取消企业开发资格,尤其是对违规转让项目的,一经发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终止与该企业在新能源开发领域的一切合作,并可单方面解除开发协议,报市人民政府重新确定项目投资主体。

(三)强化考核问效。各级责任部门要加强与省直部门的对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项目审批进度,提升服务效率,为项目立项实施创造良好条件。国网邵阳供电公司要简化新能源项目并网流程,做好并网服务和调度管理。市新能源开发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项目调度,严格考核通报。

(四)签订项目承诺函。所有参与我市新能源项目投资开发建设的企业,在确定为项目投资开发主体前,应当根据上述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出具承诺函,保证严格履行相关义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逾期视为主动放弃投资开发主体资格。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有关规定〉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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