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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项目容量变更需要负荷企业牵头重新申报

2026-10-21 14:22:33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点击:1523 次

日前,就一企业工作人员向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局长信箱咨询的“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拟变更项目核准容量是否需要重新申报”一事,自治区能源局答复如下。
新能源规模调整事宜,属于重大变更事项,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单一电力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内能源新能发〔2026〕1号)有关规定,向锡林郭勒盟能源局申请变更为绿电直连项目,由锡林郭勒盟能源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详见原文:

        办理容量变更是否需要重新开展申报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司2025 获批了五间房电厂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是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版》(六类市场化)。2026年开展项目测算及电网接入论证时,受电厂用电负荷、风电消纳限制,拟变更项目核准容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单一电力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相关规定,燃煤电厂厂用电负荷绿电直连项目须为同一投资主体,由负荷端企业牵头申报。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市场化新能源与绿电直连政策衔接有关事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已批复的全额自发自用项目按原文件执行,如需调整,可按照《绿电直连实施方案》有关要求,重新申报绿电直连项目。特此咨询:本项目办理容量变更是否需要负荷端企业重新申报。
答复:
李先生您好,现将有关咨询事项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新能源规模的调整事宜。您提出的新能源规模调整事宜,属于重大变更事项,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单一电力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内能源新能发〔2026〕1号)有关规定,向锡林郭勒盟能源局申请变更为绿电直连项目,由锡林郭勒盟能源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是关于是否需要由负荷企业牵头申报事宜。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单一电力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内能源新能发〔2026〕1号)有关规定,由负荷企业牵头、会同电源企业联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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