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推动我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项目建设管理、项目退出机制、项目保障与监管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旨在规范开发建设秩序,防范无序竞争和投资风险,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通知》明确,本通知适用于服务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未作为新能源项目配套建设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鼓励新能源配建储能项目通过技术改造,在满足相关技术条件和安全标准的前提下转为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但转型项目不纳入后续容量电价补偿范围。
在项目建设管理方面,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海南电网公司,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年度可开放接入容量,并同步公布电网接入意见失效的项目名单。对项目推荐规范、建设成效明显的市县,可在下一年度接入容量安排中予以适当倾斜。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由市县发展改革委或行政审批部门备案,各市县应在年度可开放接入容量范围内,从土地要素保障到位、资金落实较好、技术方案成熟且具备构网支撑能力的已备案项目中形成推荐方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及海南电网公司。海南电网公司应按照推荐方案受理并网申请,依法依规出具书面接入意见。项目实行动态清单管理,已并网投运或已完成备案并取得有效接入意见的项目统一纳入清单,清单外项目不纳入后续容量电价补偿范围。
在项目退出机制方面,《通知》明确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或未办理其他手续,且未作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备案机关予以提醒后5个工作日内未作处理的,应移除公示信息,备案证明自动失效。已取得接入意见的项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建设时限,原则上应在1年内实质开工并入库纳统,18个月内建成并网投运。1年内未实质开工且未纳统的项目,推荐资格作废,接入意见自动失效。纳入动态清单的项目,并网投运前不得变更股东持股比例或变更投资主体,否则将被移出清单并取消后续申请资格。
在强化保障与监管方面,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全过程监管,督促项目业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生态环保要求。项目单位应统一接入国家新型储能大数据平台,及时报送相关信息。项目建设应结合海南高温、高湿、高盐雾特点,优先采用安全可靠、长寿命的先进储能设备。省发展改革委将统筹全省新型储能发展,建立健全工作调度和评估机制,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